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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(卫通〔2008〕12号)

 发布时间:2008-08-16    文章来源:刘鹏

  现发布《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》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。其编号和名称如下:

  GBZ57—2008 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

  (代替GBZ57—2002)

  GBZ68—2008 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

  (代替GBZ68—2002)

  GBZ91—2008  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

  (代替GBZ91—2002)

  GBZ92—2008  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

  (代替GBZ92—2002)

  GBZ209—2008  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

  以上标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。

  特此通告。

  二○○八年六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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