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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术钢钉打裂患者骨头 医院被判赔偿2.4万余元

 发布时间:2009-04-01    文章来源:梁春遥

  陈女士股骨骨折,没想到住院先后两次手术均未成功,还须接受第三次手术,于是她将医院告上法庭。日前,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、残疾生活补助费等2.4万余元。

  几年前,陈女士不慎跌倒造成左腿股骨骨折,住进本市某医院接受治疗,医生采取钢钉固定疗法。不料医生在打钢钉时打裂其股骨头造成骨头移位,陈女士不得不接受第二次手术。第二次手术后,陈女士出现术后钢钉松动、左下肢功能障碍,必须进行第三次手术。陈女士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医院承担第三次手术的6万元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万元。

  审理中,法院委托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结论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。鉴定报告称:医方手术技术操作有缺陷,骨折复位及内固定位置不佳,对骨折愈合有一定影响,但股骨骨折容易发生骨质不连接、股骨头缺血坏死,且手术复位后仍有较高的股骨头缺血坏死发生率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,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因第三次手术尚未发生,陈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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