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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误切患者正常子宫致伤残 被判赔偿38万余元

 发布时间:2008-12-26    文章来源:刘鹏

  北京某医院在实施手术中过度治疗,将一名女患者尚有正常生理功能的子宫和右侧附件切除,致女患者四级伤残。昨天,记者从一中院获悉,该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女患者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。

  案情回放

  2006年2月11日,黎女士因病到医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盆腔包块性质待查,急性盆腔炎,卵巢瘤。2月20日,该院为黎女士实施手术,先决定行左附件切除术,在获得术中所得标本的冰冻病检结果并征得黎女士同意后,为其进行了“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”。黎女士于2006年3月15日出院。

  司法鉴定

 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:医院对患者术前检查及治疗未违反诊疗常规,患者黎女士的疾病属罕见病疑难病,不能完全避免误诊的可能。鉴定机构的最终鉴定结论为: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,且该过错造成了对患者的过度治疗,院方对此应负主要责任。被鉴定人黎女士的伤残程度已构成四级。

  一中院认为,黎女士到医院就诊,医院为黎女士治疗,双方形成医患关系,黎女士在付清医疗费用的同时,有权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行为过失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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