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误诊无损害 患者自担风险

 发布时间:2008-11-13    文章来源:

  案情回放

  2007年2月,冯某因“左腮腺肌区肿物2月余”,到某口腔医院就诊。医院科内讨论后,考虑冯某罹患鳃裂囊肿或皮样囊肿。完善手术前签字后,医院予行“全麻下行左腮腺囊性肿物摘除术+左腮腺浅叶切除术+面神经解剖术”,术后继续行抗感染治疗,同年3月冯某出院,出院诊断为左腮腺嚼肌区坏死性炎症。同年4月,冯某再次入院,患处分泌物涂片见放线菌菌丝,被诊断为左腮腺嚼肌区放线菌病。医院对其抗生素治疗无效后,予行“左腮腺嚼肌区感染灶刮除术”。术后先后应用青霉素、阿莫西林、甲硝唑抗炎治疗及冲洗换药。同年5月冯某出院,因左面颊部仍有瘘管与外界相通,认为医院存在误诊误治,遂将医院诉至法院。

  经市医学会鉴定,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,依据为医院初诊及第一次住院治疗正确,手术有适应症;在早期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;第二次住院诊断治疗正确,且在诊治过程中未应用与放线菌病相违背的治疗方法和药物,患者目前的症状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,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。

  法院判决

  根据鉴定结论,在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口腔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,法院认为其所主张赔偿的损害与口腔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,虽然口腔医院存在误诊行为,但已在治疗过程中进行了修正,该误诊行为并未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,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律师分析

  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过失是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。判断医疗过失的存在与否,主要应考虑医疗机构在诊断、治疗、护理、告知等具体医疗活动中是否都履行了注意义务,且这种注意义务符合对医务人员的要求。对这种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据一方面来自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另一方面来自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。此外,更易使法官采信的判断依据来自医疗同行专家的判断分析,这通常体现在医疗鉴定分析报告中。

  医疗机构因技术水平、设备环境、人员素质、地区等方面的差异而呈现不同的医疗水平,即使在同一医疗机构中,也可能因医生经验不同、治疗疾病的紧急性或者患者自身体质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治疗效果。因此,从现实角度分析,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因时因事应有不同的标准。

 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,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来考虑:一是医疗水准因素。医疗水准分为“学术上的医疗水准”和“实践中的医疗水准”两种。前者为研究性水准,见于鲜见的学术前沿中;后者为经验性水准,见于普遍的临床实施中。“实践中的医疗水准”才可以作为判断依据。二是医疗专业性因素。各医疗专业所需要掌握的知识技术不同,不同专业人员不应被要求对某一专业问题具备相同的注意义务。三是医疗地域性因素。医疗机构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和拥有的条件,包括医疗级别、设备、人员等具有明显的差别。四是医疗紧急性因素。很难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时与正常治疗达到同样完备的水准,法院判断时应考虑到时间、事项紧急的因素对诊治的影响。五是医疗特体性因素。患者因体质特殊、病情不典型使医疗机构难以及时作出准确诊断。这种情况下,只要诊断基于患者就诊时的临床表现,且医疗机构严格地履行了医务职责,没有违反诊疗常规,即使最终诊断结果证明其存在“误诊”,仍可视其未违反注意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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